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
    利用。
二、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及逆境環境生
    產體系建立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採收後處理、加工利用及貯運技術之開
    發研究。
四、農藝作物、果樹、蔬菜與花卉有害生物之調查、診斷鑑定、生態、防
    治技術及有益生物利用之研究。
五、園藝綠色照護、景觀造園技術及坡地植生管理之研究。
六、產業資訊與市場開發之研究及產業輔導。
七、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立法理由〕
各分所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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