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