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包括遭難漁民之救助,以保險事
故發生時,持有有效且未於處分收回執行期間內之漁船船員手冊,在中華
民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業從業人,或具有漁會甲類會
員資格,未搭乘船筏於沿岸,包括岸際、潮間帶,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從業人為被保險人,要保人為本部漁業署,保險人由本部漁業署依政府採
購法公開徵選之。
本保險未能依前項規定徵得保險人時,符合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之漁民,發
生第四條所定保險事故者,由本部漁業署發給救助金,其額度比照保險金
額。
本保險之保險費與前項之救助金,由本部漁業署及臺灣地區漁民海難救助
基金負擔。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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