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漁船遭遇海難得採下列措施呼救:
  一、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
  二、開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
  三、發射海難信號彈。
  四、撥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一八報案專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