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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 )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 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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