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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貯存於攝氏四度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個別疫 苗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日曬及高溫處所; 已逾效期或開瓶使用後所賸之疫苗或空瓶均應即予廢棄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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