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輸入之犬、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九十日齡以上。
二、於輸入三十日前至一年之期間內,完成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
三、自狂犬病疫區輸入之犬、貓,應於輸入一百八十日前至一年之期間內
    抽血,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指定之實驗室檢測並出具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達零點五 IU/ml以上之
    檢測報告。但自我國輸出前已抽血檢測者,不受應於輸入一百八十日
    前抽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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