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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