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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 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 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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