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製鍋爐及鋼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以鉚釘製造者:
(一)製造設備:
彎板機、空氣壓縮機、衝床(製造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
使用壓力在7kg/cm 以下者除外)、鉚釘錘、歛縫錘。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從事製造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鉚接工作三
年以上經驗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
大專以上院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相關技師資格並從事鍋爐、壓
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二年以上經驗者,或高級工職學校相
關科系組畢業並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五年以
上經驗者,或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八年以上經
驗者。
二、以熔接製造者:
(一)製造設備:
彎板機、熔接機、衝床(製造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
壓力在7kg/cm以下者除外)、退火爐(依構造標準不需退火者
除外)。
(二)檢查設備:
萬能試驗機、水壓試驗設備、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
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
具有前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三、實施部分熔接或修改者:
(一)製造設備:
彎板機、衝床(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7kg/cm
以下者除外)、空氣壓縮機、歛縫錘、熔接機。
(二)檢查設備:
水壓試驗設備、萬能試驗機、放射線檢查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
以鉚接製造修改者應具有從事製造鍋爐或壓力容器之鉚接工作三
年以上之經驗者,而以熔接製造修改者應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認定已具有前項各款規定之設備:
1.對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製造、檢查設備,如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
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衝床者。
2.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製造、檢查設備,如能隨時利用
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衝床、萬能試驗機、放射線檢查設
備或退火爐,經檢查機構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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