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次音速噴射飛機
  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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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飛重量│大於或等於│小於或等於│介於三四、000公斤重至二│
│測點    │二七二、0│三四、00│七二、000公斤重之間    │
│        │00公斤重│0公斤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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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音量│   108    │   102    │    91.83+6.64  log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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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音量│   108    │   102    │    91.83+6.64  log M     │
├────┼─────┼─────┼─────────────┤
│起飛音量│   108    │    93    │    67.56+16.61 log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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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進場音量測量點:從跑道頭向內三00公尺(即著陸點│
│        │  )起,三度下滑角,一二0公尺(三九四呎)垂直高度│
│        │  點位置、即自跑道頭向外延伸二、000公尺位置。  │
│        │2.橫向音量測量點:飛機起飛點位置之橫面,距跑道中心│
│        │  線(或延伸跑道中心線)六五0公尺之平行位置,即起飛│
│        │  過程中噪音量最大的位置。                        │
│        │3.起飛音量測量點:從飛機開始滑行點起,自跑道中心線│
│        │  向外延伸至六.五公里之位置。                    │
│        │4.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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