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7日

條文關聯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共同清除機構:
      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
  二、共同處理機構:
      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
      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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