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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共同清除機構: 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 二、共同處理機構: 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 員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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