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改善,指因違反本法及其相關規定,經處分機關處分後,所為
  停止違規行為、清理廢棄物、使受污染環境復原或為其他應遵行事項等
  行為。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
  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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