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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襄助會務。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簡稱及正、副首長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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