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之資本適足比率,銀行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
。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銀行計算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時,非控制權益及銀行之子公司發行非由銀
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得計入合併自有資本之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規
定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以下簡稱計算方
法說明)辦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我國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
    併財務報表」,以取代當時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
    務報表」,爰修正第一項有關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之依據。
二、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資本適足比率係指普通股權益比率、
    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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