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份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份。
  二、對他人持有之股份,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利。
  三、該他人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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