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係指受任人接受委任人以個別委任或
共同委任之方式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受任人為推展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得從事該業務之推廣與招攬活動。
前項所稱推廣與招攬活動,包括與潛在客戶或已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
約之委任人當面洽談;或以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聯繫或
以文字、圖畫或其他書面方式聯繫等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
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等方式推廣或招攬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行為,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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