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上市公司應每年依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 GRI)發布之通用準則、行業準則及重大主題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
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人群(包含其人權)重大主題與
影響、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並可參考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ustaina
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及S
ASB指標對應報告書內容索引。
前項所述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風險評估
,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上市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準則之內容索引,並
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
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或
國際通用之衡量方法。
〔立法理由〕
為明確準則採用方式及範疇,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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