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業務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產生新進買賣申報之決定價格時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該買賣申報:
一、新進買進申報之決定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二、新進賣出申報之決定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三、新進買進申報之一部或全部因無可成交之賣出申報致不能產生決定價
格,且新進買進申報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
四、新進賣出申報之一部或全部因無可成交之買進申報致不能產生決定價
格,且新進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前項新進買賣申報之決定價格,於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契約之新進
組合式買賣申報,指其各組成契約買賣申報之決定價格。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事之新進買賣申報,除聲明立即全部成交否
則取消者外,若其部分買進申報之決定價格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
部分賣出申報之決定價格未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者,得為部分成交,未
成交之部分退回。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指所適用之契約之基準價加退單
點數,或基準賣價加退單點數;所稱即時價格區間下限,指所適用之契約
之基準價減退單點數,或基準買價減退單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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