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物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助武擴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範本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
    者皆屬之)。
三、建立業務關係:係指某人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或金融服務並建立能
    延續一段時間之往來關係;或某人首次以準客戶身分接觸保險公司,
    期望此關係延續一段時間之往來。
四、客戶:為與保險公司建立業務關係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團體或
    信託)。
五、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
    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
    然人。
六、風險基礎方法:指保險公司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
    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
    依該方法,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
    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
    ,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七、交易有關對象:指交易過程中,所涉及之客戶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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