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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無遠距訊問設備者,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 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受訊問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訊問,而 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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