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訊問人所在處所無遠距訊問設備者,法院得利用受訊問人所在地法院
  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受訊問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訊問,而
  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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