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
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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