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交通事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
      職務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
      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副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
      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
      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
      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
      任用資格,且最近三年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操行優良者。
  三、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
      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
      任用資格,且最近五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操行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依法令限制其任用資
  格或不得轉調者,不得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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