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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審議案件到達時,公保監理會得通知爭議對方於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辯 理由,並附有關證據;爭議對方接受通知未提出書面申辯理由或證據者 ,毋庸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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