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議案件到達時,公保監理會得通知爭議對方於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辯
  理由,並附有關證據;爭議對方接受通知未提出書面申辯理由或證據者
  ,毋庸通知補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