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政務人員服務未滿二年,仍得以轉任政務
  人員前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依其原適用之退休(伍)規定辦理
  退休(伍)者,應由退職政務人員之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表件,函請其曾
  任軍、公、教人員之服務機關,轉請其退休(伍)案件之核定權責機關
  (構)辦理,其退休(伍)金以其轉任前原任軍、公、教人員最後在職
  之等級(階)為準,按退職時之軍、公、教人員月支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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