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訓練之對象如左: 一、農藥販賣業者之管理人員及其僱用之推銷人員。 二、農藥製造業者僱用之推銷人員。 三、具備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資格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由建設局依訓練計畫通知受訓,第三款人員 得自行向建設局申請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