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藥販賣業者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訓練之對象如左:
  一、農藥販賣業者之管理人員及其僱用之推銷人員。
  二、農藥製造業者僱用之推銷人員。
  三、具備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資格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由建設局依訓練計畫通知受訓,第三款人員
  得自行向建設局申請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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