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投資人:指公司或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本市完成登記之事業。 三、公司:指依公司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及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四、產業:指農業、工業、商業及其他服務業。 五、其他公民營機構:指除投資人外,其他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學校,或主事務所設於本市 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