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限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考試。 二、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三、參加政府主辦之選舉投票。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其期限在二年以內者。 五、奉派訓練進修,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六、奉派考察、比賽、表演或參加國際會議。 七、應國內外教育、學術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 或活動,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