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之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本府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