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之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本府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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