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
    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或將所設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改
    制為實驗學校者。
二、學校法人以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實驗學校者。
前項第一款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應
併同該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
學校法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改制為實驗學
校者,自改制日起每年級招收之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但改制前學
校學生總人數符合規定者,已入學學生併同實施實驗教育,並繼續就讀至
畢業止,不受每年級五十人規定之限制。
財團法人私立高級中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變更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後,始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為實驗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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