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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幼稚園附設兒童托育中心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幼稚園申請許可附設兒童托育中心者,應先經主管機關就該幼稚園進行 評鑑。但經主管機關評鑑為需追蹤輔導且未改善之幼稚園不得申請。 前項評鑑標準及程序,由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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