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每學期得依教育局訂定之收費標準,向學生收 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 。 二、代收代辦費。 本市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 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本市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另行申請彈性調整雜費之收費金額,其相 關規定由教育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