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每學期得依教育局訂定之收費標準,向學生收
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
    。
二、代收代辦費。
本市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
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本市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另行申請彈性調整雜費之收費金額,其相
關規定由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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