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委任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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