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機關: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 二、機構:本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經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許可設立、核准設立登記或立 案之法人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