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校經教育局核定設有體育班或重點發展運動項目者,應成立招生委員
  會,於每年五月底前訂定招生甄試簡章,報請教育局核准後辦理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招生事宜,並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檢送學生錄取名冊及證明文
  件報教育局備查。
  參加前項甄試之國民中小學學生,須設籍本市,但不受學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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