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經教育局核定設有體育班或重點發展運動項目者,應成立招生委員 會,於每年五月底前訂定招生甄試簡章,報請教育局核准後辦理運動成 績優良學生招生事宜,並應於每年七月底前檢送學生錄取名冊及證明文 件報教育局備查。 參加前項甄試之國民中小學學生,須設籍本市,但不受學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