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獲得下列賽會或賽事正式競賽項目成績之一,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
已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選手,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A級選手: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二)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
        錦標賽最優級組或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二、B級選手: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
  (二)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獲得第一名。
三、C級選手:
  (一)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
  (二)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三)代表本市學校參加高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其項目為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未舉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且報名隊伍數達六隊以上,獲得第一名。
四、D級選手:
  (一)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
  (二)代表本市學校參加高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其項目為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未舉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且報名隊伍數達六隊以上,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
前項所稱高中運動聯賽,指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高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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