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進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就讀之適齡國民,經臺北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後,確認為需接受特 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並予以安置入學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依本辦法申 請暫緩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