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及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應進入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小學就讀之適齡國民,經臺北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後,確認為需接受特
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並予以安置入學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依本辦法申
請暫緩入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