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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救濟育幼院所學童升學請領公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2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公費優待核定標準如左: 一、無直系親屬扶養之孤兒,發給全公費。 二、直系親屬無謀生能力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對子女無法扶養,且經本 市社會局或警察局介紹送入院、所者發給半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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