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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營運機構應於車站公告下列事項,變更調整亦同: 一、旅客須知。 二、車站關係位置及路網圖。 三、票價表。 四、營運時間。 五、列車行車資訊。 六、其他旅客運送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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