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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兒童福利機構應置之人員,其資格依內政部訂頒之兒童福 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臺北市立兒童福利機構應置人員之資格,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 辦理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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