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妓女,係指操娼妓行為登記許可者,所稱暗娼,係指未經登
  記許可而操娼妓行為者,所稱妓女戶,係指經登記許可妓女接客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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