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
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
,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
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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