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
一、住宅區:
(一)第一種住宅區。
(二)第二種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四)第二之二種住宅區。
(五)第三種住宅區。
(六)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七)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八)第四種住宅區。
(九)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一)第一種商業區。
(二)第二種商業區。
(三)第三種商業區。
(四)第四種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第二種工業區。
(二)第三種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風景區。
七、農業區。
八、保護區。
九、河川區。
十、保存區。
十一、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分區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程序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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