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
一、住宅區:
    (一)第一種住宅區。
    (二)第二種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四)第二之二種住宅區。
    (五)第三種住宅區。
    (六)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七)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八)第四種住宅區。
    (九)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一)第一種商業區。
    (二)第二種商業區。
    (三)第三種商業區。
    (四)第四種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第二種工業區。
    (二)第三種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風景區。
七、農業區。
八、保護區。
九、河川區。
十、保存區。
十一、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分區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程序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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