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設置,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為原則:
一、人行跨越道路寬度達二十五公尺。
二、車道為快車道,人行穿越道路人數與車流量相互影響達一定當量,確
    有人行立體穿越需求,且相鄰二百公尺範圍內無其他穿越道路路徑時
    。
三、為滿足交通轉運站、公共停車場與大眾運輸系統設施周邊人行活動之
    必要。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跨越道路,銜接各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各使用樓層時,應
保持與道路二側地面層公共人行通行銜接之順暢及安全,並不得妨礙公共
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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