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設置,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為原則: 一、人行跨越道路寬度達二十五公尺。 二、車道為快車道,人行穿越道路人數與車流量相互影響達一定當量,確 有人行立體穿越需求,且相鄰二百公尺範圍內無其他穿越道路路徑時 。 三、為滿足交通轉運站、公共停車場與大眾運輸系統設施周邊人行活動之 必要。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跨越道路,銜接各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各使用樓層時,應 保持與道路二側地面層公共人行通行銜接之順暢及安全,並不得妨礙公共 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