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所得:
(一)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捐獻或回饋之土地及實物。
(二)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捐獻或回饋之代金。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之所得: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得回饋之土地及實物。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得回饋代金。
三、辦理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所得:
(一)依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規定所得之土地及實物。
(二)依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規定所得之經費。
四、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所得。
五、出售容積之款項。
六、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七、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八、本基金土地或實物處分、收益之所得。
九、本基金孳息。
十、本基金借貸本市整建住宅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利息。
十一、金融機構之融資。
十二、捐贈所得。
十三、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所得。
前項所稱之實物,指建物樓地板、公共設施、停車空間及其他可移轉登記
不動產所有權予本市之捐贈或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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