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權人: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
    人者,為其負責人。
二、公共安全防護動態演練:指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安全設備動作性能試驗,以及實施自衛消防編組等演練。
本自治條例有關建築技術及消防安全設備用詞,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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