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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租佃委員之選舉,以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為主管機關,指揮 、監督區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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