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展覽場之各單位應以銀行本票、即期支票、電匯或現金向臺北市政
府繳付左列費用:
一、場地費: 包括借用之場地及其一般照明、空調(
進出場期間不供應冷氣空調)等公共設施之使用,以及展覽場公共
走道、衛生設備之清潔,繳費程序如左:
(一)訂金及簽約: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標準另訂之)之應繳場地
費總額百分之二十繳付,由臺北市政府於收到訂金及簽約後,
預留檔期並發同意函,供借用單位向主管機構辦理展覽核准等
後續手續。
(二)第二期款:於起借日二0天前,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
地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繳納。
(三)餘款:按展出當年收費標準之應繳場地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繳
納,於起借日一0天前繳清。
二、保證金:
借用單位應於起借日二0天前按合約所訂場地費總額百分之十繳交
保證金。如借用單位遵守本辦法之各項規定使用展覽場,此項保證
金在展後扣除相關費用(如未按規定將展品或裝潢品如期清離展場
、損毀借用之場地或設備、未僱用展覽場警衛或管理人員、未管制
兒童入場或其他原因致未按本辦法規定繳付之費用等單位應在獲得
外貿協會通知後,儘速繳清不足之部分。)後無息退還餘額。如保
證金不足扣抵應繳費用時,借用單位應在獲得臺北市政府通知後,
儘速繳清不足之部分。
三、場地附加費:
(一)食品類展覽:展出期間按借用區域增收場地費百分之二之清潔
費用,於起借日二0天前繳清。
(二)開放十二歲或身高一一0公分以下者入場之展覽,按借用區域
展出期間之收費標準增收百分之五之兒童入場管理費。
(三)進出場期間如申請供應空調(冷氣),應於獲臺北市政府同意
後,依供應時間及區域增收費用「依借用展覽場收費標準),
由保證金內扣抵。
(四)延長進出場或展出時間,按實際延長時數(至少為一區一小時
)由保證金內扣抵。
(五)展出期間若逢假日,增收當日場地費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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