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役男:指設籍本市之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二  家屬:指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者。但以役男服役一年前經戶籍
          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並原由其撫養者為限。
  三  遺屬:指家屬中領受國防部核定之撫卹令者,並以國防部核定之撫
      卹年限為限。
      役男未設籍本市而其家屬設籍本市,且該役男設籍所在地方政府未
      有相同或類似之補助規定者,準用本自治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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