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役男:指設籍本市之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二 家屬:指役男之下列親屬: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其他依法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者。但以役男服役一年前經戶籍 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並原由其撫養者為限。 三 遺屬:指家屬中領受國防部核定之撫卹令者,並以國防部核定之撫 卹年限為限。 役男未設籍本市而其家屬設籍本市,且該役男設籍所在地方政府未 有相同或類似之補助規定者,準用本自治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