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本中心各場館及附屬設施之經營管理。
二、辦理及自製表演藝術相關展演活動。
三、培育表演藝術相關人才,扶植表演藝術產業。
四、辦理表演藝術產業研究及推廣業務。
五、推動表演藝術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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